原告: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汽车修理三厂,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花明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翔,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诠迅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翁少峰。
原告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汽车修理三厂诉被告诠迅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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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顾玉娟
书记员:张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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