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李辉和,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上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XXX号太阳广场B座2304号房。
负责人:林进宝。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陆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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