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徐雯。
委托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上海丹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黄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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