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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鸿盛烟糖商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徐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鸿盛烟糖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高林扣。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鸿盛烟糖商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鸿盛烟糖商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黄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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