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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施召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徐雯。
  委托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召康,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施召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邬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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