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陈惠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46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陈惠新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646、646A号房屋【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3)第072933号】一套。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陈惠新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646、646A号房屋【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3)第072933号】一套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正新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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