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盛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陈美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华,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佩芳,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盛百货商店与被告刘佩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盛百货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盛百货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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