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基督教果园固定处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基督教果园固定处所诉被告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基督教果园固定处所诉被告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何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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