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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三墩电信营业代理处与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三墩电信营业代理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瞿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佳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信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沙光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三墩电信营业代理处与被告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信局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三墩电信营业代理处与被告上海激奋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信局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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