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少数民族联合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力,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少数民族联合会与被告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少数民族联合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少数民族联合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少数民族联合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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