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邵世志。
委托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卫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杜卫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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