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对面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理事长:沈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国,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琼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对面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上海浦东琼丽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对面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对面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对面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卜军形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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