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卫兵,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龙祥,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龙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2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汤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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