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迪新旅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卫新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横五金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迪新旅馆诉被申请人上海申横五金机械制造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横五金机械制造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卫新标、卫伟、蔡萍、刘敏华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横五金机械制造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卫新标、卫伟、蔡萍、刘敏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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