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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与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荣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瑜,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诉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5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5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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