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芳,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彩平,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恒联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冲。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彩平、上海恒联厨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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