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委托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秀宝,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诉被告潘秀宝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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