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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潘秀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委托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秀宝,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诉被告潘秀宝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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