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宝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薛宝荣,年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小奇。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宝欣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宝欣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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