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吴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钊,上海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明珠花苑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德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家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珠花苑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查证关键证据,错误采信德家物业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致判决错误。其不存在拖欠德家物业公司维修费的情形,德家物业公司在管理其所在的明珠花苑小区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已经由小区业主支付的物业费和案外人上钢新村街道办事处支付的政府补贴费所承担,其不应当重复承担德家物业公司诉请主张的维修费。其现有于另案诉讼中发现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主张。明珠花苑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珠花苑业委会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综合考查双方当事人一致盖章确认的由上海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结论,确认明珠花苑业委会欠付德家物业公司维修费的具体金额,并以明珠花苑业委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浦东新区上钢街道办事处给予德家物业公司的物业托底费用已包含案涉维修费用、明珠花苑业委会主张的小区公益性收入已另案诉讼为由,不予支持明珠花苑业委会关于德家物业公司系重复收费、相关费用应予抵扣的主张,并无不当。明珠花苑业委会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明珠花苑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花苑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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