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林春,男,1933年11月12日,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兴东村季家宅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新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优,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新明,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季林春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季新明互易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季林春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季新明互易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张卓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