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游人杂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郑哲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游人杂货商行与被告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游人杂货商行与被告上海鱼米之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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