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陈寅、张俊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振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姚征,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振丰(上海)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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