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星都轮胎修理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金振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记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武,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星都轮胎修理部与被告上海联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万 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