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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殷小网、刘金娣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诞绮,主任;王华根,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小网,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娣,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鹿威,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任国芳,女,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勇,男,汉族,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龙花园业委会)诉被告殷小网、刘金娣、鹿威、任国芳、李勇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花园业委会负责人沈诞绮、王华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被告殷小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娣、鹿威、任国芳、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龙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将以业委会名义与第三方陈锦来签订的停车广场合作协议;与陈阿平签订的三号楼广场小商品店一间房屋租凭协议;与杨柯签订的二号楼底层一间房屋租赁协议;与王华签订的游泳池办公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移交至原告;2、要求判令五被告将其保管的业委会会议纪要(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及账簿、业委会决议资料(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的档案资料移交至原告。事实和理由:金龙花园小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523弄,总建筑面积35,211,86平方米,业主总户数229户。小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1月成立,五被告系上一届业委会成员,其中被告殷小网自2012年以后实际负责业委会管理。2017年1月,金龙花园小区业主选举成立新一届的业委会,且已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办事处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告自成立以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五被告积极沟通,要求将其履行业委会职责期间形成的有关工作资料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务尽快移交,以便新一届业委会正常开展工作。虽经多次沟通协调,相关资料和财务仍控制在被告(特别是被告之一殷小网)手中,妨碍了原告正常履行职责,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殷小网辩称,被告系原业委会成员,并非业委会主任。原业委会成立后,其他业委会委员均因各种原因退出或不处理业委会的工作,业委会大量的工作由被告承担。因原业委会没有办公室,相关的材料只能放在被告家里。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四份协议原件确由被告保管。2016年,被告家中遭窃,这些原件因放在一个黑色公文包内同时被窃,为此被告还报过警,故现无法返还。另,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材料其他业委会成员从未移交给被告,且被告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外亦从未制作过任何会议记录、账本、业委会决议资料,故亦不存在返还。被告认为,新老两届的业委会在交接时该移交的均已移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金娣辩称,2010年10月成立的这届业委会,由被告刘金娣担任业委会主任,一直负责到2011年11月。当年11月底,业委会和居委会正副主任一起在居委会办公室开会,将被告刘金娣负责的事情都移交给了业委会副主任被告鹿威。在这一年内,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账簿,只有会议纪要,均移交给了鹿威。现原告的诉请与被告刘金娣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鹿威辩称,被告刘金娣所述是事实。2011年底,被告刘金娣将两枚公章移交给被告,但会议纪要、账目都没有。2012年2月底,被告去北京工作,故书面提交了两份辞职信,分别给了房办和居委会,并将两枚公章交给了被告殷小网。这届业委会成立的选票、公示等本来就是被告报告的,也移交给了新的业委会主任,并有交接手续。另,其中有一笔9,800元系上一届的物业公司小水道改造的转款,被告也转交给了新一届业委会。对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清楚,也没有经手过。
  被告任国芳未作答辩。
  被告李勇辩称,认可被告刘金娣、鹿威的陈述。在被告刘金娣担任业委会主任时,工作还是正常开展的,被告李勇在业委会主要负责商铺的工作。2011年11月,原业委会开了最后一次会议后,被告刘金娣就退出了。2012年3月,被告鹿威因工作原因也将业委会内的事务移交出来。后,业委会的工作主要都是被告殷小网负责。第一项诉请中的四份协议是有关商铺的,被告虽主管商铺,但对此均不清楚,系被告殷小网一个人实际操作的。会议纪要、账簿等被告李勇都没有看到过,故不同意原告对被告李勇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金龙花园小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1月成立,五被告系上一届业委会成员。2012年后,被告殷小网实际负责业委会管理。2017年1月,金龙花园小区业主选举成立新一届的业委会,该届业委会已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履行业委会职责期间形成的有关工作资料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务尽快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现在原告认为相关资料等仍控制在五被告手中,妨碍了原告正常履行职责,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由被告殷小网一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本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表决结果公告、上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及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公安局出具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情况说明、《回复》及《答复意见书》、停车场承包协议、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房屋租赁协议说明、收条、金龙花园停车场情况说明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业委会名义与第三方陈锦来签订的停车广场合作协议;与陈阿平签订的三号楼广场小商品店一间房屋租凭协议;与杨柯签订的二号楼底层一间房屋租赁协议;与王华签订的游泳池办公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均由被告殷小网保管,故原告要求其移交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小网以上述材料已遭窃所作的抗辩,遭原告否认,且被告殷小网提供的证据亦未能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殷小网将其保管的2012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形成的业委会会议纪要、账簿和业委会决议等档案资料移交至原告之主张,遭被告殷小网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资料存在,且在被告殷小网处,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金娣、鹿威、任国芳、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小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业委会名义与第三方陈锦来签订的停车广场合作协议;与陈阿平签订的三号楼广场小商品店一间房屋租凭协议;与杨柯签订的二号楼底层一间房屋租赁协议;与王华签订的游泳池办公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移交至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驳回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被告殷小网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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