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满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符学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男。
申请人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满堂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9197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1,17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在上海农商银行花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内保全金额为246,442.73元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花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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