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DX237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波。
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韩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1元,减半收取计1,370.5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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