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与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邱世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政,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信律所)与被告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宝景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驳回宝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宝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浩信律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信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景公司支付浩信律所律师费91,610元;2.宝景公司支付浩信律所以91,610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2日,浩信律所与宝景公司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浩信律所接受宝景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立政、罗曼君律师为宝景公司与冯成铖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宝景公司应在该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向浩信律所一次性支付全额代理费91,610元(第三条);该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如浩信律所在宝景公司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宝景公司应及时交纳该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1‰每日支付违约金;等等。2019年1月16日,浩信律所向宝景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1,6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浩信律所参与了宝景公司与冯成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工作。2019年2月25日,宝景公司与冯成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区法院)作出(2018)浙0502民初8721号民事调解书,宝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浩信律所杨立政、公司员工田惠。同日,吴兴区法院又作出(2018)浙0502民初872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宝景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宝景公司未作答辩。
  浩信律所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吴兴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浩信律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法律服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浩信律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宝景公司员工田惠也参与案件代理工作,也不能作为宝景公司拒付或减免浩信律所律师费的理由。宝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费91,610元;
  二、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91,610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标准计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0.70元,由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