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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与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邱世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政,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信律所)与被告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宝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宝景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浩信律所提出给付货币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可由合同履行地即浩信律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浩信律所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宝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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