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邱世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政,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信律所)与被告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宝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宝景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浩信律所提出给付货币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可由合同履行地即浩信律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浩信律所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宝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湖州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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