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志坚,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钧,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步振林,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赟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步振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6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与步振林达成和解协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遂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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