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楚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称,其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与熊某某、钱某、王某、钟某某共同出资,于2008年6月16日经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了上海楚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水公司),楚水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现股权结构为:科创中心出资30万元,占50%股权,熊某某、钱某、王某、钟某某各出资7.5万元,各占12.5%股权。但长期以来,楚水公司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部分股东长期下落不明。楚水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无投资、无分支机构。根据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开档案资料显示,楚水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科创中心认为,楚水公司应当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楚水公司至今未清算,亦无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故科创中心作为楚水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对楚水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楚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钟某某述称,楚水公司营业执照在2013年被吊销,之后便不再经营。钟某某于2018年5月尝试对楚水公司进行清算,但是因部分股东不在上海,联系不畅,故一直没能完成清算事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楚水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其于2013年5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已五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楚水公司应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然楚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清算,至今未完成清算工作,目前亦无楚水公司债权人对楚水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现申请人作为楚水公司股东,据此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楚水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楚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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