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倪筱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儀,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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