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荣胜,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孙荣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撤诉。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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