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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学仕商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高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栽。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学仕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周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学仕商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高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栽,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学仕商城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的托管协议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在原告托管期间所收的款项和账目必须移交750,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将私自开设的原告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U棒、密码、财务专用章全部归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8年1月初起经过三个月的调研和商谈,被告决定在多个物业中选聘原告来托管学仕商城小区,2018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物业托管事宜的备忘录》,原告拿出300,000元支付给前一任物业后才能进场接交,将来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资金中支出。原告上任后即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被告却不按规矩行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遂发生冲突,2018年6月30日,被告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单方宣布原告“试用期”为三个月,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并于2018年7月15日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请新的物业公司强行进入管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至今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学仕商城业主委员会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托管协议已于2018年7月15日结束,也已有新的物业公司入驻管理,托管协议已无履行的必要,相关的款项也无移交的必要,且原告也无权代管该些款项,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的第一、第二项,对原告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可以当场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关于松江区学仕商城物业托管事宜的备忘录》,约定被告挑选原告为商城小区的托管物业,原物业公司上海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退出并进行新老物业交接;原、被告共同垫资300,000元支付给上海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款项是茸兴物业前期在设备上投入以及2018年2、3月份及至4月15日为止物业管理费用结算款的预付款,垫资的300,000元中原告自筹180,000元,被告筹措120,000元供双方使用;2018年4月15日以后的物业各项收费收入归双方所有;若原告由于自身原因在后续的招投标中未被选中,其垫资自筹的180,000元以及被告筹措的120,000元都将会无息归还,由被告方负责落实,在新物业产生和进驻之前付清。
  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与案外人上海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松江区学仕商城物业交接与结算事宜的备忘录》,就物业交接事宜进行了确认。
  原告于2018年4月15日起对学仕商城小区进行管理,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曾向原告发函,称因物业目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态,其业委会决定自2018年4月21日起派出工作组进入物业公司指导管理。2018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对贵公司驻学仕商城物业终结和交接的工作联系函》,在该函中被告决定解除原告驻学仕商城物业管理的一切工作,并告知原告的代管工作将于2018年7月15日之前结束并终止,其将落实新的物业公司接管,新的物业产生之日即对老物业进行交接工作,要求原告方做好该方面的准备并给予配合;对原告驻学仕商城物业管理处在2018年4月15日至结束期间涉及的费用问题,原告方向其提供对应的明细账目、付款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和有关图纸等,以便双方对账核实。
  2018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学仕商城物业交接协议》,就物业交接事宜订立协议,原告在该协议上盖章签名,被告未盖章。
  2018年7月15日,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因2018年7月15日物业已更替,由上海居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2017年度学仕商城部分业主未交的物业费,现委托上海居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
  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至9月7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业委会主任就物业交接事宜有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从该些内容反映,原告已履行了交接事宜。
  庭审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U棒两个、财务专用章壹枚、刘通河私章壹枚。
  以上事实,有《关于松江区学仕商城物业托管事宜的备忘录》、《关于松江区学仕商城物业交接与结算事宜的备忘录》、《关于对贵公司驻学仕商城物业终结和交接的工作联系函》、《学仕商城物业交接协议》、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就物业托管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不再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将物业工作予以移交,且从原告出具给案外人的委托书中也可以看到,原告已认可2018年7月15日物业已更替。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了托管协议,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托管协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既然双方的托管协议已解除,原告的该主张已丧失了请求权的基础,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移交款项和账目;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在庭审后将原告主张的物品移交给了原告方,故该请求已履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60元,由原告上海市观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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