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春。
委托代理人范耀奇,男。
委托代理人王抗成,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永昌。
原告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与被告上海万康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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