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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万胜塑料制品厂与上海石化环保器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万胜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潘引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环保器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万胜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上海石化环保器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万胜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26元,合计人民币1,751元,由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万胜塑料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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