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某周某某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谢水龙,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棣,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某周某某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决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昕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华,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某周某某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周某某第六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某周某某民委员会、上海昕莘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另查明,2017年7月经有关部门核准,上海强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昕莘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某某第六村民小组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第六村民小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金山区亭林某周某某第六村民小组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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