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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供销合作社与上海港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卫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正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国。
  被告:潘卫国,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供销合作社诉被告上海港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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