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忠,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诉被告姚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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