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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何水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水秀,女,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棣,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何水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高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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