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营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忠伟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乐慧,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营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忠伟秀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营房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营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 丽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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