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田骏,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向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长安房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盛福全。
2019年7月12日,上海长安房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的主管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以长安公司已解散,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长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属我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长安公司系由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住宅改建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经营公司与海南申亚实业联合总公司于1992年8月1日共同出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2000年1月19日,长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2018年5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张颖与长安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沪0105民初18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安公司向张颖偿付300万元。因长安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张颖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1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5执4407号执行裁定,因长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安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故本院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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