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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邱晓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之年,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卢之年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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