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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与卢之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邱晓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之年,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卢之年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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