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潇湘木业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顺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德告。
被告:吴德告,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宋月英,女,1976年0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潇湘木业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沪顺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德告、宋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上海沪顺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吴德告、宋月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史亚娟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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