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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