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孙某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陈某、被告上海桂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丹某南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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