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合生城邦四街坊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金国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友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女。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合生城邦四街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合生城邦四街坊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合生城邦四街坊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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