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劳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恽敏霞。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缴纳维修基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70元,减半收取计606.8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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