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陆文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4.16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星丰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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