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春意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陈大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生,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华凤,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一雷,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春意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华生、吴华凤、吴一雷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春意苑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春意苑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春意苑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春意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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