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李旺鲜肉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李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李旺鲜肉店与被告夏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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